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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

发表时间:2018-09-17 11:11:09 来源:财务与发展规划处点击次数:1

统计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了加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性,发挥统计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人民共和国统计例》等法律法,制定本定。

  第二国务育行政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育行政部、各类学校和其他有构实施的统计,适用本定。

  第三统计的基本任对教展情况进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统计监督。

  第四国务育行政部统计局的业务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关职责为实统计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位的年度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展。

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著成位和人,按照家有关规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统计学研究,健全科统计体系,不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性;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据、云算等代信息技,推进教统计信息搜集、理、传输、共享、存统计数体系的代化。

  第七 接统计调查育行政部校和其他有以及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真实、准确、完整、及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统计调查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应当依法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施行政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统计和人

  第九育行政部、各类学校和其他有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统计,直接负责教统计工作人员为教统计

统计统计依法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国务育行政部成立统计统筹组织协调管理全国教统计工作,组织制定统计工作的规划章制度等,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项统计调查

  第十一国务育行政部门综统计,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依法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部署施;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和直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口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外提供和据,提供统计组织开统计分析;

  (四)对教统计工作督、检查组织开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五)加强统计队伍建组织教统计业务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

  第十二 省人民政府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能部或者统计负责人,行本位的统计职能,主要包括:

  (一)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区教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本地区教展情况进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统计

  (三)组织实施和指本地区教统计专业学习、技能培职业道德育,配合有门进统计员专业术职务评定;

  (四)督、检查本地区教育行政部、各类学校和其他有构统计工作施情

  (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

  第十三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育行政部、高等校和其他有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位,配备统计,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统计调查、分析、料管理和公布等职责围内统计工作。

  第十四 高等校以外的各类学校根据统计的需要,统计工作位,配备专职统计,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统计调查

  第十五统计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专业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整理、统计资料,负责搜集、核、入的统计资与统计调查对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统计构应当加强对教统计专业职业道德育,按照定加强统计员资质和信用建,提高统计专业,保障统计性。

  第十七统计统计不得造、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位和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八国务育行政部依照统计法律法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育行政部的,依法报国统计案;调查对象超出育行政部的,依法报国统计批。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论证,征求有地方、部统计调查对象和家的意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根据育改革展的实践需要适予以整,定重新申请审批或者案。

  第十九国务育行政部门综统计依法按照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育行政部增加或者充性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人民政府统计构审批,并报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送和公布等作出定。

  第二十一统计调查表必须标明表、制定机、批准或者案文、有效期限等志。志或者超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绝填报

  第二十二统计统计员应当执统计标准和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算方法、分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统计标准相抵

  第二十三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子注信息等料。

  第二十四统计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本地或者本位的育事业发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策建。建立统计数据解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据分析,增强统计分析的效性、针对性和用性。

  第二十五统计统计员应当运代信息技手段,深入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用能力。

统计可委托专门承担统计,通向社会购买务组织实统计调查开发,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教统计工作估。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六统计统计员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统计调查取得的料。

  第二十七 各类学校和其他有统计调查对应当按照家有关规置原始记录统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核、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统计资料必统计核人、本负责名,加盖位印章。

统计资料的核、署人核、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育行政部制定政策规划、督工作展、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统计资料,统计提供的统计资准。

  第二十九统计资行分管理。

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便于查询利用。

国务育行政部过门户网站、统计统计统计信息平台等途按照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公开数据生程和果,提升据共享和公水平。

  地方各人民政府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供社众查询

  第三十一统计统计员应当按照家保密定,建立健全统计保密制度,完善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统计调查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料,任何位和人不得外提供、泄露。

  第三十二育行政部、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统计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员伪造、统计资料,不得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抵制统计违法行统计击报复

第五章 统计监

  第三十三统计应当接受社督。统计资应当真实、准确,任何位和人不得利用统计资荣誉称号、物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三十四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级教育行政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构进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章和有文件的贯彻

  (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及其组织实施情

  (三)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位的置情

  (四)统计经费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

  (六)其他需要检查容。

  第三十五国务育行政部依法建立统计数控和估制度,建立健全任体系,各省、自治、直市重要统计数控和估。

  省人民政府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量保障体系,建立参与统计数量核机制,通、抽、互等方式,统计数量核,保证统计数量。

县级以上育行政部可以建立统计数据抽制度,制定抽项清单,合理确定抽的比例和次,级教育行政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构报送的统计数行核

  第三十六育行政部、各类学校和其他有的相工作人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依法查处;有违纪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纪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的任免机纪检监察机组织(人事)部提出理建

  第三十七育行政部、各类学校和其他有领导有下列行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记过或者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降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部、本统计统计或者其他有、人虚报瞒报或者统计资料、据的;

  (三)、抵制统计资料或者、抵制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检举统计违违纪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第(四)项规定行的,应当从分。

  第三十八统计及相有下列行之一的,应当按照《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和相关规定,追究相的法律或者行政等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案:

  (一)未批准擅自组织实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改、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提供、拒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识别的;

  (六)统计资料毁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

  第三十九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统计资荣誉称号、物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统计资料的行依法追究法律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察机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利益,撤晋升的职务

第六章 附

  第四十 省人民政府育行政部可以根据本定制定相细则并报国务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 本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布的《统计工作定》(〔86〕教计034)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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